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网政府信息发布制度

    发布时间:2022-12-27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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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透明度,确保我局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我局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局指定专人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发布工作,各二级机构、各股室均设置兼职政务公开岗,负责本单位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发布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真实、可靠为原则。局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二)以及时、准确为原则。及时更新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三)以服务群众为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务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政务公开网等公开栏目当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政务信息。

    (四)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公开向动态公开,从办事结果公开向办事过程公开转变,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

    第六条 局信息公开发布的内容:

    (一)环保领域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三)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及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六)行政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政务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发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应通过以下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一)通过政府门户网及政务公开网站对外公开;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三)通过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等形式对外公开;

    (四)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政务信息等形式对外公开;

    (五)通过听证会、质询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六)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进行公开;

    (七)有利于政务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九条 政务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可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注明其真实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等。

    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受理部门应当做好记录,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务信息,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并严格落实“三审”制。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信息发布单位负责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工作动态类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已失效的政务信息及时进行撤换。

    第十三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公开的内容,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应做好已发布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供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主动发布义务,未及时更新、撤换已失去实效的政务信息及影响政务信息发布工作的单位,由局或上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由局办公室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滁州市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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